車主羅某與黎某是同事關係,2月21日晚二人聚餐飲酒後,羅某想繼續喝酒,於是主動提出讓同行的黎某從肇慶搭載自己到佛山三水的酒吧。
黎某明知自己喝了酒,但聽到羅某請求後,想著自己沒喝多少,於是「逞強」接受提議,決定開車送羅某到酒吧。
當晚21時許,二人車輛在三水大橋附近被民警截停。民警對駕駛員黎某進行了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80毫克/100毫升,黎某涉嫌醉酒駕駛。
這本是一宗普通的醉駕違法案件,但當民警對違法人員進一步調查後,以危險駕駛共犯立案偵查,對車主羅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羅某當場表示不解:酒後駕車的並不是我,為什麼我要被拘留?
答案如下:
在司法實踐中,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駕駛員找代駕的行為。
第二種: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第三種: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然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羅某明明知道黎某喝了酒,還讓黎某開車!所以一起「栽了」。
佛山民警提醒:當發現身邊有人喝了酒,應及時勸TA不要開車,不應將機動車借給TA駕駛!一旦因酒後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將會被連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