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被告人為謀私利,租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與五家汽車4S店籤訂危險廢物委託處置合同,專門從事廢機油的回收,並租賃他人廢舊廠房,用於收集、存儲、處置廢機油,造成環境嚴重汙染。3月3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萬某鳳、萬某友有期徒刑九個月和六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和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和3萬元。
2018年4月,無業人員萬某鳳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租用安徽省巢湖市某汙油處理廠的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與安徽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五家汽車4S店籤訂危險廢物委託處置合同,專門從事廢機油的回收。回收的廢機油被萬某鳳存放於其租用的合肥市瑤海區振興南路與高亮路交口東南角的廢舊廠房內,並安排萬某友負責日常管理。
2018年5月28日,合肥市瑤海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該廢舊廠房內查獲45立方油罐1個、12立方油罐2個、5立方油罐1個、噸桶4個。經稱重,4個噸桶內的廢機油重量(含噸桶)為3.04噸,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機油、廢機油桶均屬於危險廢物。經現場勘驗,該廠區場地內未經任何防滲及地面硬化處理,地表油汙滲透情況嚴重,對廠區東北角廁所汙水排放口2個點(東側排水口、東側水溝)進行檢測發現,該廠排放的廢水石油類檢測結果分別為8680mg/L、126000mg/L,均超過國家標準,嚴重汙染環境。
2018年7月12日、8月14日,被告人萬某友、萬某鳳分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審理中,萬某鳳、萬某友主動退繳人民幣20000元用於賠償汙染環境治理的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鳳、萬某友違反國家規定,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租賃廢舊廠房用於非法從事收集、存儲、處置危險廢機油共計3.04噸,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萬某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萬某友受邀約負責廢舊廠房的日常管理,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萬某鳳、萬某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根據被告人萬某鳳、萬某友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安徽法制報、法治安徽網記者 徐奧萍 通訊員 楊聯文1395667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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