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柳州柳北區人民法院對軒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對同案犯郭某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原因是回收並非法處置廢鉛蓄電池,構成汙染環境罪。
據悉,軒某是一名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生意的老闆,2019年9月至11月,軒某僱傭郭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柳州、河池、來賓等地非法收購廢鉛蓄電池,貯存在自己租賃的柳州市柳北區廢品回收倉庫內,並擅自拆解、補液,非法處置廢鉛蓄電池。經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查處,在作案地點發現現場儲存有破損廢鉛蓄電池4.743噸,已拆解11.888噸,未拆解6.309噸,已裝車欲轉賣外地18.413噸,涉案廢鉛蓄電池共計41.353噸。其實,這個被判汙染環境罪,已不是首例,早在去年12月16日,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吳某因非法從事廢舊鉛酸電池的回收和處置,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面臨3年以上刑罰。
被判3年還不夠,並索賠13.2萬餘元廢舊鉛蓄電池處置費,在南寧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而重慶對這個更有強硬手段,重慶實施土壤汙染終身追責制,不止罰款及判刑,廢電池從業者要注意了!
據報導,從今天起重慶市將根據《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防治辦法》實施相關條例對土壤汙染責任人負有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義務,此舉意味著重慶將實施土壤汙染終身追責制。
那麼電池從業者要注意什麼呢?從去年國家實行「廢電池回收新國標」找到了答案,該辦法明確了4條規定,分別是:
1、經銷商、終端商家對落實廢電池的最終去向負責,按規定,商家必須把廢電池交給持證回收、處置企業,不得將廢電池賣給無證的回收商;
2、應建立臺帳,記錄廢電池的收集、貯存、運輸、轉移等情況,並保存相關視監控錄像,並至少按月向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有關信息;
3、電池廠必須參與回收,「銷一收一」:賣出多少新電池,就要回收多少廢舊電池。當然方式很多,比如電池廠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與其他社會上的回收企業合作;
4、廢電池回收企業必須要有國家發放的資格證書,回收流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無回收資格證卻大量囤積廢舊電池,累計非法回收及非法處置超過3噸以上者將觸犯刑律。
再次提醒各位,請仔細閱讀上述4點規定。目前,全國多地出臺嚴查廢電瓶回收的新規,明確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處置廢電瓶的,必須取得國家發布的許可證。無論是回收商還是經銷商,即便是日常以舊換新,也要注意規範經營,一旦被查處,處罰力度只會從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