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將動火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
②儲罐動火,清除易燃物,罐內盛滿清水或惰性氣體保護。
③設備內通(氮氣、水蒸氣)保護。
④塔內動火,將石棉布浸溼,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⑤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
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道並加盲板塊隔斷,掛牌,並辦理《抽堵盲板作業證》。
①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動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清除易燃後予封閉。
②電纜溝動火,清除溝內易燃氣體、液體,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電焊迴路線應搭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它設備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①高處動火辦理《高處作業證》,並採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
②注意火星飛濺方向,用水衝淋火星落點。
①氧氣瓶、溶解乙炔氣瓶間距不小於5m,二者與動火地點之間均不小於10m。
②氣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溶解乙炔氣瓶禁止臥放。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①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應遮蓋,密封下水漏鬥,清除油汙,附近不得有用溶劑等易燃物質的清洗作業。
②採用局部強制通風。
①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②做採樣點應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至動火結束。
③動火過程中,中斷動火時,現場不得留有餘火,重新動火前應認真檢查現場條件是否有變化,如有變化,不得動火。
①監火人應熟悉現場環境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和應急技能,與崗位保持聯繫,隨時掌握工況變化,並堅守現場。
②監火人隨時撲滅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作業,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①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滅火器、砂子、鐵銑等)。
②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進行預啟動狀態。
若涉及下釜、高處、抽堵盲板、管道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級動火作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