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湖鎮某村黃某騎摩託車被一輛貨車追尾,交警認定黃某承擔次要責任,貨車駕駛員胡某承擔主要責任。黃某要求胡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5萬餘元,胡某認為可以進行賠償但是黃某漫天要價,數額不可能這麼高。就交通事故賠償法律規定,雙方來到臺湖司法所進行諮詢。
司法所工作人員告知雙方,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因此,對於交通事故的賠償法律有著明確規定,不能單憑主觀臆測提出賠償要求,黃某提出賠償需提供相關證據支持,否則很難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說法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