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詢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這一警告的形成,源於美國的一個案例——聯邦最高法院1966年判決的「米蘭達訴訟」。
米蘭達是一個青年,1963年,他被亞利桑那鳳凰城警方以綁架和強姦一個18歲弱智少女的罪名逮捕。法庭根據米蘭達對所犯罪行的坦白,將他定了罪,並判決20年監禁。
米蘭達
但是事後,他又說並不知道「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了他沉默的權利,也就是說,米蘭達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權,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警察也沒有告訴過他。他以自己「沒有被告知權利」為由,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覆審。
1966年,沃倫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指出公民在接受詢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訴嫌犯,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詢問。因此,米蘭達一案被宣告無效,發回重審。
沃倫大法官
從此以後,如果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忘了這幾句關鍵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切供詞,在審理時都將被判無效,因為他的權利在逮捕時受到了侵犯。
「米蘭達權利」是個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它代表著法治精神和程序正義,有助於避免冤假錯案。
米蘭達警告雖然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但也降低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