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警匪片中,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組鏡頭:警察要抓捕某位犯罪嫌疑人,在抓捕之前會明確告訴他: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那麼,警察為什麼要說這麼一句話呢?不說這句話,直接抓捕行不行呢?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句話背後的法理。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該修正案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權利。暗含的意思是,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有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最能體現這一立法精神的案例,就是米蘭達案,案件大致內容如下:
美國青年米蘭達,於1963年因涉嫌對一名18歲的女性居民搶劫、綁架和強姦而被鳳凰城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兩個小時的訊問並在一份自白書上簽名,在其後進行的非常簡短的審判中,法庭根據米蘭達的供詞而判其有罪。
後來,米蘭達的律師認為,警察在訊問前,並沒有告知米蘭達享有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的「沉默權」。因此,米蘭達的陳述不能當作認定其有罪的證據,遂將此案件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上訴案件,最終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5:4的投票結果,推翻州法院判決,宣判米蘭達供詞無效。
其判決書內容為:《權利法案》所保護的公民不得自證其罪的權利,並不只在法庭內有效。在州警察局這樣更為封閉也更不易受監督的環境中,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充分的保護措施驅散其固有的強制氣氛,那麼警察的審訊就背離了個人不得自證其罪——這一合眾國人民最為珍視的憲法原則。
此後,最高法院為警方確立審訊嫌犯的全新規則:
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
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
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
第四,告訴嫌犯,如果僱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
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米蘭達警告」,也就是「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的由來。
毋庸置疑,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弱小的。為了防止,國家肆意侵犯公民利益,法律有必要賦予公民更多的權利來抵禦國家的侵犯。
米蘭達警告,不僅是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現實闡述,更是美國保護公民權利的實踐。
看過《水滸傳》的同學都知道,嫌犯到公堂上先要挨一頓殺威棒。然後官員才會問他:你招還是不招。如果嫌犯還是不認罪,那麼就大刑伺候。這樣審判機制,就是典型的讓嫌犯自證其罪,其後果就是導致無數的冤假錯案。
悟已往之不諫,知來者之可追。今後,我們應該有更完善的立法機制,審判機制來保護我們的公民。
學法律,漲知識,添智慧。希望今天的講解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