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寶,是指主要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
民航局在《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中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時,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不能託運。同時,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事實上,早在2011年7月,民航局就公布了《關於民航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規定的公告》,對旅客或機組成員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裝置(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攜式攝像機等)作出過類似規定,而俗稱的「充電寶」其實屬於備用鋰電池。鋰是極不穩定的金屬,含鋰的電池、充電寶在摩擦或碰撞中很易產生高溫、火花,如果將其直接放入行李中託運的話,就要經歷高空低氣壓環境等比平時更加嚴苛的環境考驗,一旦不慎起火,將危及飛行安全。此前,國內客機上就出現過充電寶冒煙、起火的情況,甚至還有旅客在飛機上使用充電寶給手機充電時發生爆炸。據媒體報導,2013年6月2日,南航CZ6917發生移動電源冒煙事件;7月29日海航HU7364發生移動電源爆炸事件。
事實上,「瓦特小時」是電功率單位,如果想知道自己攜帶的充電寶是否符合要求,可以根據民航局公布的《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查看標註在充電寶上的電池電壓和容量來自己計算。
目前市面上常見的充電寶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間,個別充電寶容量為20000毫安,且大多數充電寶標示的電壓在3至5伏之間。根據額定能量值的公式,20000毫安的充電寶在電壓為5伏的條件下,額定能量值為100Wh,正好達到不用民航公司批准就可攜帶的容量上限。
參照上述標準,大部分的充電寶都是可以登機的。但是,沒有標明任何數值的充電寶不允許攜帶,這樣的充電寶會被暫時保管在機場,旅客可憑藉票據來機場取。
充電寶上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
1、額定能量≤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
2、100Wh<額定能量≤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
3、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註的其它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嚴禁攜帶;
4、額定能量>160Wh 嚴禁攜帶。
1、如果充電寶上標記有電壓(V)和容量安培小時(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V×Ah;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mAh)時,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