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黃登峰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一案在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1997年,被告人黃登峰與被告人曾平華、張中建(另案處理)等人開始在屈家嶺地區混社會。
1997年底至2001年,黃登峰見開設賭場來錢快,便帶著被告人吳中華、彭玉平、曾平華、張中建等人在屈家嶺地區開設賭場。期間,因幫朋友出頭,黃登峰夥同曾平華、張中建、吳中華、彭玉平等人,與當時在屈家嶺地區混社會的毛德喜(另案處理)等人在屈家嶺集貿市場聚眾鬥毆。憑此黃登峰在屈家嶺地區打出名氣,被告人黎斌、黎豔傑等在此期間也加入黃登峰團夥。
2001年至2004年,黃登峰利用其開設賭場獲取的非法利潤,在武漢與他人合夥經商,期間屈家嶺賭場交由吳中華幫忙打理。
2003年,黃登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3月,黃登峰刑滿釋放後回到屈家嶺,網羅上述人員及被告人施華、李剛、夏令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故意傷害、搶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枝、賭博、開設賭場、強迫交易、串通投標、妨害公務、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動以及毆打他人、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黃登峰等16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等罪名。
庭審中,公訴機關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逐項舉證、示證,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16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
庭審中,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該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來源:沙洋縣法院 主編/張義 編輯/慧慧 通訊員/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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