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無因管理(第979條)與見義勇為規定(第183條)
第979條的表述是「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意味著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區別於第183條中的「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一)第979條法律效果與民通意見第132條的區別
民通意見第132條規定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第979條規定的是管理人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結論:無因管理中的損害賠償義務被降格為適當補償。這就和第183條中見義勇為保持了一致(這樣保持一致理由在於,見義勇為相較於通常的無因管理而言,一般是有風險。有風險的只能適當,而無因管理卻能全部償付,效果上看顯得失衡)。
(二)第183條存在的問題
孫老師認為,依據第183條,第1句而言,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了,完全不需要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如果侵權人無力或者不存在侵權人,直接按照第2句處理即可。所以第1句屬於多餘條款。
(三)遺留問題
1.第979條第1款中的費用和損失的區分問題。
按:區分的必要性在於第979條法律效果不同,費用全部償付,損失則是適當補償。
(1)e.g. 2003年司考卷四題。張某在一風景區旅遊,爬到山頂後,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崖下跳去,張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張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張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並為包紮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張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家人趕到醫院,向張某表示感謝。
問: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
解析:治療傷口的費用屬於第979條第1款中的損失,而非費用。照相機也算損失。
(2)進一步區分
A. 失火:拎著一桶礦泉水還沒喝,用水撲滅了火,礦泉水沒了(20元);
屬於費用。
B. 失火:脫下衣服撲滅了火,衣服受損(1000元);
屬於費用。
C. 失火:正好自家的狗受過訓練,火場救人,狗被燒傷,醫藥費2000元;
屬於損失。
D. 失火:正好路過,衝進去救人,被燒傷,醫藥費2000元;
屬於損失。
E. 失火:正好路過,衝進去救人,被燒死了,死亡損失。
屬於損失。
無因管理與侵權責任的分野在於為被管理人自願支出(有為本人管理事務的意思),費用支出是主觀上預期必然是發生的(衣服撲火,衣服必然會被損壞,但人未必會死)。關鍵在於必死無疑的情況下是否還會救火?衣服註定被毀,是否還會拿衣服撲火?後者是費用,前者則是損失。
(3)主體之間結構問題
A.救助人與侵權人之間,救助人有為侵權人自願支出意思,則可告無因管理,否則告侵權。(回到第183條,第1句大多為侵權關係。第2句為無因管理關係。)
2.如何決定「適當」與否?
適當需要考慮損失發生的概率,概率越高,賠償應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