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彈作為一種特殊的安防用品,一旦引爆,其釋放的刺激性氣體和耀眼白光對近距離的人群有很強的殺傷力。因此,一些單位在日常存放和處置上有著嚴格要求。但也有粗心單位疏於監管,結果引發禍端。近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終審判決許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隨意丟棄瓦斯彈導致市民受傷害一案承擔法律責任,賠償受害市民8萬多元。
□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 韓爭強
市民銀行門口撿到三個罐裝體擰開時被炸殘
2016年11月1日21時,52歲的許昌市民劉某,路過許昌魏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孫莊分理處(許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時,發現其門口的垃圾桶旁有一個黑色包裝袋(內有三個罐裝體),好奇的他擰開罐子的蓋子查看裡面裝的是啥東西時,不料,罐子發生爆炸,將其炸傷。劉某隨即因「右手炸傷」到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1月18日出院,共住院17天,花費醫療費11579.43元。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顯示,2016年11月2日11時18分,劉某家屬報警稱「昨天晚上9點左右,在新興路西段孫莊農村信用社銀行門口被不明物質炸傷右手」。後經鑑定,劉某被炸成七級傷殘。
爆炸物為銀行丟棄的瓦斯彈 法院終審判決銀行賠償8萬元
經走訪調查,發現爆炸物為許昌魏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丟棄的瓦斯彈。協商無果後,劉某將其起訴到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市民劉某在許昌魏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孫莊分理處的隔壁經營驢肉店。2016年11月1日21時,劉某在該分理處的門口垃圾桶旁撿到一個黑色包裝袋(內有三個罐裝體),好奇擰開罐子的蓋子時發生爆炸,其被炸傷。2017年6月21日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劉某損傷程度已構成七級傷殘、誤工期90至180日、護理期30至60日、營養期30至60日。
經查證,許昌魏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10月24日變更名稱為許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審法院認為,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原告劉某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詢問筆錄、電話錄音能夠證明許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丟棄在垃圾桶旁的物品是造成原告右手受傷的原因。
對於涉案危險物品,被告具有審慎的妥善處理義務,其隨意丟棄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原告作為一名成年人,應具有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因好奇擅自打開未知物品的蓋子引起右手受傷,也具有相應過錯責任。根據本案情況,以原告承擔60%責任,被告承擔40%責任為宜。魏都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豫1002民初3196號民事判決,判決許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0927.86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3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983元,由許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824元,由劉某負擔41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