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15年後重獲自由,張志超將獲332萬國家賠償

2021-02-19 央視網

10月19日,記者從張志超案代理律師、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遜處獲悉,被羈押15年後重獲自由的張志超將於明天(10月20日)領取約332萬國家賠償。

李遜介紹,張志超所獲得的約332萬國家賠償,包括張志超被羈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8.9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141.6萬餘元。此外,還有當年張志超被判無期時,法院從其家裡劃扣的5500元。

今年6月1日,張志超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賠償的金額為788.9萬餘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

10月19日上午,張志超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最終332萬元的國家賠償是法院與其家裡多次協商的結果。

對於拿到國家賠償後如何使用,張志超表示要將錢交給母親,一部分需要償還這些年來為自己申訴欠下的債務。

張志超告訴記者,獲得自由這大半年來,他報名了會計班、吉他班,並拿到了駕照。他還希望自己學習一門技術,通過一技之長真正在社會立足。張志超還表示,希望追究當年辦案人的責任。

據此前報導,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蹤。一個月後,該女生的遺體在學校一男生廁所被發現。

經臨沭縣公安局偵查,認定該校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強姦殺人。2006年3月,張志超以強姦罪被判無期徒刑。

2011年,沉默6年的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請求母親為其找律師申訴。代理律師們調查發現,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鑑定,該案還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諸多疑點。

例如,張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顏色與實際顏色不一樣等。隨後,馬玉萍開始四處奔走,走上了為兒子申訴的漫漫之路。

該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決定再審後,經過6次延期。2019年12月5日,該案在山東淄博中院開庭。庭審過程中,檢方提出疑罪從無,但法院未當庭宣判。

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

此前報導:


被羈押15年後重獲自由,張志超申請788.9萬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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