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輝、張高平沒有從事違法或犯罪行為,無故被判有罪並被長期羈押,人民法院堅持有錯必糾再審改判無罪後,依法及時啟動國家賠償,讓人民群眾相信,正義不會缺席,也不會遲到。
張輝、張高平因涉及2003年發生的一起強姦致死案,被判決犯強姦罪並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經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3月26日公開宣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2013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分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再審改判後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於收到國家賠償申請的當日即立案並派人聽取請求人的意見,十五日後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為: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無罪釋放,應由該院按照法定標準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並綜合考慮兩人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影響等具體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該院遂於2013年5月17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張輝、張高平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10餘萬元。 本案系2013年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刑事冤錯國家賠償案件。張輝、張高平無故蒙冤入獄且長期羈押,人民法院堅持有錯必糾並依法及時充分賠償,體現了國家司法公正與司法文明的顯著進步。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改、賠」緊密銜接,於再審改判後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於收到賠償申請的十五日後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被評價為「賠得快也是一種正義」「賠得快對蒙冤者也是一種慰藉」。
人民法院就受害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按照法定標準確定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影響等具體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的審理,昭示著公平和正義不但要內化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之中,也要讓人民群眾切切實實感受得到。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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