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督察】涉疫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三)

2021-02-26 平安青城

 

目前,國外疫情持續擴散,國內疫情出現多點零星散發,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均按照風險等級,對應施策。但仍不時有新聞會報導個別群眾對防控措施不理解,拒絕執行國家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甚至造成嚴重影響。今天,我們就為大家剖析一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案例。

案例:孫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辦案單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分局

【簡要案情】2020年1月31日,中專路派出所巡邏中發現呼市賽罕區博爾頓A座紅館電競網吧仍在繼續營業,並有上網人員,後將其法人及合伙人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詢問,該電競網吧在告知停業後仍繼續營業,並有多名上網人員。根據一級響應措施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該電競網吧的法人及合伙人進行依法處理,分別行政拘留十日。

【法律適用】為做好新新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呼和浩特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下發了《呼和浩特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第一號公告》,第七條中規定:全面停辦春節期間各類公眾聚集性活動,臨時關閉圖書館等人群聚集性場所。違法行為人孫某經營的電競網吧在告知停業後仍繼續營業,並有多名上網人員,嚴重違反了《公告》中的規定,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賽罕區公安分局對違法行為人行政拘留十日。

 【典型意義】

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當地政府發布的緊急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確保一級響應各項措施落地落實。同時,在具體執法中既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又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進行說理執法,對經勸說、教育無效的,要綜合當事人主觀動機、行為方式、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等情節要素,本著避免疫情擴散的原則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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