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公安局教育整頓工作開展的如火如荼,為了將教育整頓向縱深推進,警醒廣大民警與社會同仁遵守規則,不心存僥倖,不觸犯規章,不觸碰法律,潔身自好,現推出以案說法專題,與大家共勉。
(第二期)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違法犯罪
2020年10月16日,家住翁旗烏敦套海鎮某村的佟某某,趁鄰居王某不在家,先後兩次通過跳牆的方式,進入王某家中院落裡徘徊,後又主動離開,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不料王某家院落裡安裝了攝像頭監控,佟某某行為被監控攝像頭拍錄了下來。
烏敦套海派出所接到報警後,及時展開調查,面對民警調查,佟某某承認了自己進入王某某院落的行為,說不出進入王某某院落要幹什麼,進入院落的正當理由。經查,佟某某在幾年前,趁王某某家中無人之機,也曾有過私自進入王某某院落的行為。2020年11月11日,佟某某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七天,罰款200元的處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違法還是犯罪,司法實踐中,關鍵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論處。
最高法解釋: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汙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犯罪形態辨析理論界對本罪的犯罪形態有兩種觀點。
一種意見認為是繼續犯,行為人從侵入時起到退出時止,對住宅安寧侵害處於繼續之中。
另一種意見認為是行為犯,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時,就構成犯罪的既遂。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公民住宅權受《憲法》保護。司法實踐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多指私自、無張當理由、拒不退出等諸多方面,違法與犯罪外延界限非絕對明晰。警察執法辦案中,經常涉及進入普通公民家中,雖然暫未對警察此方面執法做明確的規定,但應該以不侵害第三方為基本,文明執法,清醒執法,千萬勿做反面案例典型。
發布:政治工作辦公室
撰稿|李國華
編輯|徐贏男
審核|羅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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