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賓陽縣公安局禁毒大隊細緻核查,精準出擊,及時查獲2起非法種植毒品大麻案,將犯罪苗頭扼殺在萌芽狀態。
近日,民警通過前期工作獲得一條線索:家住黎塘鎮建設路的吳某有種植毒品大麻的嫌疑。2020年11月5日,禁毒大隊聯合黎塘派出所循線核查,依法對吳某家進行搜查,在吳某家樓頂查獲大麻幼苗30株。經審訊,吳某承認其種植的大麻系從網上購買,主要用於自己吸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11月12日,賓陽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聯合蘆圩派出所在賓陽縣城廉租房梁某家中又查獲大麻原株40株。經訊問,梁某種植大麻是供自己吸食用。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以上是針對毒品原植物治安處罰的回答。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