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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火自焚,
解釋意思是玩火的人
必定會燒了自己,
幹害人的勾當,
最後受害的還是自己。
兩被告人劉某樹、何某昌
公然放火燒毀他人經營的
電動車攤點,
導致68輛電動車、
10把太陽傘被燒毀,
最終兩人玩火自焚,
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賀州市八步區法院一審以犯放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樹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何某昌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8月14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樹、何某昌與張某強、周某雙(二人均另案處理)經事前商議,從賀州市八步區賀街鎮某超市駕駛兩輛摩託車行駛至被害人張某在賀街鎮擺賣電動車的臨時攤點處的圍牆外,不顧該處周邊有多處居民住宅,由何某昌、周某雙負責望風,張某強、劉某樹負責用火機點燃事先攜帶的兩瓶汽油瓶口的幹毛巾,並把點著火的汽油瓶扔向擺賣電動車的臨時攤點內,汽油瓶炸開汽油飛濺導致該攤點瞬起大火,隨後四人分乘兩輛摩託車逃走。該場大火造成68輛電動車、10把太陽傘被燒毀。
被燒毀的68輛愛瑪牌電動車及10把太陽傘價值為149650元。在審理期間,被告人何某昌、劉某樹的家屬與被害人張某協商,賠償了被害人張某的經濟損失6萬元,並取得諒解。
被告人劉某樹、何某昌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確己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放火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樹、何某昌犯放火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樹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何某昌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樹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樹、何某昌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視為被告人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賀州城事,版權歸原作者
編輯:微聞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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