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從拍賣會買來的廠房,趕上拆遷了。王先生沒想到,這拍賣來的廠房會給自己帶來一場曠日持久的糾紛。時過境遷,別說法律規定變了,連當初的拆遷辦都沒了。今天,聖運律師和您聊一起這樣的案件。
2004年,天津人王先生在河北泊頭市產權轉讓服務中心組織的拍賣會上,競買取得「泊頭市服裝廠房地產及存貨」,並就雙方籤署的成交單進行了公證。
2006年,泊頭市勝利街一帶進行舊城改造,泊頭市拆遷辦為泊頭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許可建投公司作為拆遷人對包括王先生競拍所得房屋在內的勝利街區域房屋實施拆遷。
建投公司因與王先生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泊頭市拆遷辦申請裁決。2008年7月,泊頭市拆遷辦裁決王先生應補交房屋契稅,拆遷方給予貨幣補償248萬餘元及設備搬倒費。
2009年3月,泊頭市拆遷辦作出決定書,認為王先生不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決定撤銷之前作出的行政裁決。後王先生競拍所得的房屋被強拆。
2014年8月,王先生向滄州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確認泊頭市政府行政不作為違法,並責令其履行行政職責。滄州市政府責令泊頭市政府作出行政裁決,但泊頭市徵收辦作出的拆遷行政裁決書王先生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時過境遷,泊頭市拆遷辦撤銷了,改為泊頭市房屋徵收辦公室。而在其他的訴訟中,法院已經認定泊頭市拆遷辦作出的拆遷行政許可存在多處違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泊頭市徵收辦是泊頭市政府內設機構,無行政主體資格,其作出拆遷行政裁決的法律責任應由泊頭市政府承擔。
本案涉及的城市房屋拆遷及行政裁決始於2006年,拆遷行政裁決的合法性應適用當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進行審查。
根據上述法規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在房屋拆遷許可證已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泊頭市徵收辦作出行政裁決缺乏法律依據,且泊頭市徵收辦應按照以上規定履行送達、審核、調解、核實標準、集體討論等程序後,才能作出新的拆遷行政裁決,泊頭市徵收辦在作出拆遷行政裁決時沒有履行拆遷行政裁決所規定的程序,顯屬違法,應撤銷。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有多年的承辦拆遷案件的法律經驗,他表示,當時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規定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時應履行送達、審核、調解、核實標準、集體討論等法定程序,而本案中泊頭市政府提交的產權調查、房地產估價報告、工作協商筆錄等證據材料,均屬於泊頭市拆遷辦在作出行政裁決期間的工作內容,泊頭市徵收辦在作出拆遷行政裁決時未履行法定程序,顯屬違法。
「這個案子,我注意到當事人沒有聘請律師。而實際上,這種曠日持久的糾紛,往往涉及到新舊法規的適用問題,情況比一般案件更加複雜。雖然王先生挺幸運,最終打贏了,但我相信,如果他有律師助力,可能會更加不一樣。」王有銀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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