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被告人鄧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塘鄉**村**組,家住南康區**街辦**街菜市場,務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7月13日被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於2020年7月28日被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執行逮捕。2020年7月12日早上,被告人鄧某某、妻子王某某與被害人廖某某分別在南康區**街道**街**路**店門口處擺攤賣菜。上午8時30分許,雙方收拾攤位打算離開時,王某某與廖某某因爭攤位發生爭吵,後廖某某上前抱住王某某腰部,在不遠處收拾菜的被告人鄧某某看見後非常氣憤,拿起賣菜用的菜刀上前朝廖某某面部砍,被王某某阻攔後停止並前往該處**街治安崗亭門口處等待民警處理。經鑑定,廖某某傷勢為輕傷二級。1.物證: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書證、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隨案移送清單、人口信息表、證明、入院記錄、CT檢查報告;3.被害人廖某某陳述;4.證人王某某、巫某某、黃某某、薛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鄧某某供述;6.鑑定意見;7.現場勘驗、辨認筆錄。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同時鄧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依法判處。相信,等待鄧某某的將會是法律對其衝動行為的處罰。衝動和理性就發生在一念之間,遇到事情緩一緩,放一放,各自退讓一步,吵架、打架只會讓事情變得更複雜,不要衝動行事,為一時的「勝利」違反法律。也提醒大家禍從口出,不要鬥氣激怒他人,情緒上頭的造成後果無法想像。大家對此事有何看法?歡迎在文末留言討論~消息來自:南康區人民檢察院,若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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