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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男子陳某旺因土地權屬糾紛與鄰居發生口角,持柴刀朝對方三名女子的頭部砍了十多刀,造成兩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
一審法院採納被害方的定罪意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某旺有期徒刑6年。近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二審裁定:駁回陳某旺上訴,維持原判。
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陳某旺與被害人曾某及其女兒盧甲、盧乙同為柳北區沙塘鎮沙塘村村民,陳某旺與曾某系鄰居,二人因房前屋後的土地問題產生矛盾,經該村村委會調解後於2016年12月5日達成協議。協議約定,曾某房屋圍牆外約6平方米的土地屬公共使用,協議籤訂10日後如曾某還不自行清理此土地上的所有作物,陳某旺有權剷除。後因曾某未剷除土地上的幾株粽子葉樹,陳某旺將這些樹剷除,引起曾某不滿。
2018年2月15日上午11時許,曾某來到陳某旺的住所門口,因砍樹的問題與陳某旺發生口角,陳某旺從家中拿出一把柴刀,曾某的女兒盧甲、盧乙聞聲趕到現場。在爭吵過程中,陳某旺持柴刀朝盧乙的頭部砍了一刀,並朝曾某、盧甲的頭部連砍數刀,致曾某、盧甲受傷倒地。後陳將柴刀丟在地上喊在附近的同村村民滿某報警,並在原地等待公安機關前來處理。
事後經法醫鑑定,曾某、盧甲所受損傷均屬重傷二級,盧乙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某旺犯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陳某旺定罪處罰,並索賠醫療費等各項損失70餘萬元。
▲網絡圖
被告人陳某旺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的矛盾,持柴刀朝三被害人的頭部連砍十多刀,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致二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陳某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陳某旺主動讓其他村民幫忙報警,並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前來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今年5月24日,柳北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分別向曾某、盧甲、盧乙賠償經濟損失9.8萬餘元、9.2萬餘元、6800多元。陳某旺以其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改判故意傷害罪。
柳州中院經過審理,日前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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