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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陽一26歲小夥與日照13歲的學生通過網上玩遊戲結識並在遊戲裡「結婚」,雙方見面後在賓館開房,發生性關係。日前,嵐山區法院審理了此案,張磊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下半年,河南安陽26歲小夥張磊與13歲的日照某小學六年級女學生小雨(均系化名),通過在網上玩跳舞遊戲結識並在遊戲裡「結婚」,倆人通過QQ聊天和手機聯繫。
後張磊通過與小雨的同學網上聊天及與小雨的交往中得知小雨系不滿14周歲的在校小學生。兩人一直在網上聊天並建立戀愛關係。
2014年5月,張磊不滿足於網上交流,在與小雨網上聯絡後,於當月21日來到日照某小學,見面後張磊將小雨帶到一賓館開房兩天,並在賓館發生了性關係。發現女兒數天未歸的小雨家長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張磊被抓獲。
張磊落網後,小雨說與張磊發生性關係是她自願的,不認為張磊存在強姦行為。張磊辯稱,自己本著找對象的想法來找小雨,雙方已網上「結婚」,發生性關係是她自願的,並未構成犯罪。
嵐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證人證言、網上聊天記錄、被害人陳述和張磊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可以證實張磊在與小雨見面前後,均明知其不滿14周歲。雖然張磊在遊戲中與小雨虛擬「結婚」,但因小雨不滿14周歲,年幼無知,根據有關規定,即使在其同意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係,也同樣構成強姦犯罪。
張磊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構成強姦罪,並應依法從重處罰。近日,嵐山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張磊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說法
嵐山區法院法官介紹,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官介紹,對「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判斷,應綜合考慮行為人與幼女是否存在戀愛關係,以及對於幼女的身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對於行為人採取利誘、欺騙、甚至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導致幼女懷孕流產、嚴重傷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後果的,一般不宜認定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
那麼哪些情節是屬於情節輕微呢?如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育早熟,身材高大,貌似成人,虛報年齡,與男青少年談戀愛,而男青少年誤信其為少女,雙方自願發生兩性行為,類似青少年男女談戀愛中的越軌行為,男青少年沒有摧殘幼女的犯罪故意,即屬情節輕微,不宜認定為犯罪。
何為未造成嚴重後果呢?如由於幼女染有淫亂惡習,遇見男青少年就搭話,問長問短,從外貌上也看不出是幼女,自願與男性發生性關係,即屬未造成嚴重後果,也不宜認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