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顧客偷了一件衣服,廣東汕尾市一家服裝店店主蔡曉青將顧客視頻截圖發上微博求人肉搜索,兩天後該顧客不堪壓力跳河自殺身亡。近日,汕尾市中院對這起人肉搜索案進行公開宣判,維持一審以侮辱罪判處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
有人想不通,小偷偷東西還有理了?「畏罪自殺」憑什麼要牽連店主?法院的判決豈不是要保護小偷?實際上,在法治社會中,即使人贓俱獲,任何人也不能對小偷濫用私刑;未經法庭審判,任何人的權利都要受到保護,小偷也不例外。
通過視頻監控發現犯罪線索後,店主蔡曉青應第一時間將其交給公安機關,而不是上傳網絡發起人肉搜索。這是蔡曉青從受害人變成施害人的分水嶺。眾所周知,人肉搜索在反腐領域曾經「功勳卓著」,但不能因此認為這是一種合法行為。相反,這種輿論狂歡背景下的集體暴力行為,一旦產生嚴重後果,當事人必須承擔責任。首先,被懷疑對象究竟是不是小偷,不應該由店主認定;其次,即使證據確鑿,小偷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其名譽權、肖像權等諸多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再次,人肉搜索無異於私刑,導致小偷受到極大輿論壓力,其實質與遊街示眾、集體圍毆並無分別;最後,人肉搜索的發起者對結果無法掌控,一旦他人用力過猛或當事人心理脆弱,便會導致極端後果。
店主尋賊心切,卻不知不覺犯了法;熱心網友出於好心,卻在無意間成了幫兇……這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結局,它提醒人們:法治社會中,公民沒有私自懲處「壞人」的權利。
回復「評論」查看今日更多精彩時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