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貨物種類
在本罪中,涉案貨物品類繁多,主要包括嬰幼兒用品9起、化妝品5起、酒類3起、保健品3起等,其它類共計9起。分別佔筆者所統計的本案案件總數的24%、13%、8%、5%及24%。可見本罪的涉案大量集中在嬰幼兒產品、化妝品等類別。從海關監管方面來看,今後對於上述幾類貨物,可以考慮將其列為海關緝私部門重點關注的方向。對於檢察機關而言,若相關案件有進一步抬頭的趨勢,則可以考慮向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制發檢察建議。走私貨物的種類及分布詳情如下圖所示:
2、案發原因分析目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違法、違規類型日益增多,案發原因大多是企業、個人明知違法,為了牟利而故意為之。實踐中也有部分企業、個人出於對於法律、法規的誤讀,反而以此作為創業契機。近期爭議較大的一種情形是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推單」行為,部分企業對此熱情高漲,認為這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下一個風口,然而實際上對於「推單」行為的認定,監管部門目前依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論。筆者認為,對於這類問題的研究很有必要性,跨境電商企業想要「擁抱監管」的前提是監管有序,公開透明,將市場上存在的類案問題儘早給出明確答案,否則許多跨境電商企業及平臺在經營中也難以邁開步子,施展拳腳。
3、走私方式詳解隨著跨境電商市場的不斷擴大,涉跨境電商走私的種類也愈發新穎,筆者選擇了幾種較有代表性的方式,具體如下:[4]
第一種方式為境內公司同跨境電商平臺共謀,通過偽造消費者主體信息的方式大量進口涉案貨物。通過上述方式將一般貿易性質的貨物,採用偽報品名等方式將貨物進口,並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行為,即俗稱的「刷單」走私。
第二種方式為跨境電商平臺在收到境內消費者通過平臺完成的訂單後,因各方面原因未將消費者的主體信息提交至境外電商企業。相關電商企業為滿足海關申報條件,通過採用向海關提交不實身份信息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完成跨境電商貨物的申報和進口。
第三種方式為境內公司與跨境電商平臺共謀,採用僱請他人的方式假借消費者的名義向電商公司下單並完成支付流程。跨境電商平臺則依據被僱傭人完成的訂單向海關申報進口,在涉案貨物入境後,涉案公司通過採用向被僱請者回購的方式,完成貨物的進口流程。
第四種方式為境外貿易公司面向境內消費者的跨境銷售行為。即境外公司授權境內公司的負責報關的相關事宜後,境內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電商平臺在平臺下單環節,通過生成虛假訂單的方式,由跨境電商形式申報入境再將涉案貨物遞交至境內消費者的行為。
第五種方式為跨境電商平臺由於降低運營成本等考慮,偽造了大量虛假的消費者訂單信息。通過跨境電商形式申報進口後,再出售給境內消費者的行為,即平臺本身的違規、違法行為,同樣是「刷單」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第六種方式為未能通海關跨境電商平臺聯網的經營主體,將真實消費者完成的訂單傳輸至有能力同海關聯網的跨境電商平臺。該有能力聯網的平臺通過上述真實訂單完成三單一致的匹配工作後,再將上述信息申報至海關。實現了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將貨物申報入境並運遞消費者的方式,按照行業內的慣例,目前稱之該種進口模式為「推單」。
當然,上述幾種走私方式往往也不會僅以某種單一的方式出現,部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從業者還會通過低報商品價格、偽報數量甚至未經申報就將進口貨物偷運出保稅區等違法情形。鑑於上述部分違規、違法手段並不高明且明顯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無關,此類情形筆者不在文中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