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徐登林 文/圖
1月12日,阿壩州人民政府發布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明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該州草原高火險期。
阿壩州人民政府發布的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明確草原防火期。阿壩州防火期原則上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草原高火險期。各縣(市)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延長草原防火期和調整草原高火險期,並向社會公布。
適時發布禁火命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適時劃定草原防火區,規定草原防火期,發布禁火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嚴控野外火源。要下大力築牢「四條防線」(用火審批防線、入山檢查防線、日常巡護防線、聯防聯保防線),草原防火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市)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准。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採取防火措施,用火後徹底熄滅餘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區域已劃為森林防火區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規定;
除以上兩條規定的情形外,嚴禁在草原上野外吸菸、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狩獵、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燒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槍械狩獵;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應當經縣(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進行實彈演習、處置突發性事件和執行其他任務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在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引起火災。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運輸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
對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草原火災的非野外用火,縣(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制要求,嚴格管理。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縣(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頒發的草原防火通行證,並服從防火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