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東川法庭在審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雙方當事人互相攻擊,擾亂法庭秩序致使庭審異常困難,最後倆人均被處以5000元罰款。邱某和範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鬧上了法庭。在審判過程中,他倆多次大喊大鬧,使用粗鄙言語互相攻擊,甚至發生肢體衝突,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對他倆多次引導、提醒、訓誡無效。最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規定,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對邱某和範某各罰5000元,以示懲戒。城東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說,法庭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場所,神聖不可侵犯。遵守法庭秩序,不僅是審判區域當事人的行為準則,也是旁聽人員必須遵守的準則,只有保持良好的法庭秩序,才能讓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記者/李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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