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田坎鄉的4名留守兒童在家中集體喝農藥自殺身亡。筆者認為,要徹底消弭類似慘劇的發生,需進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首先,現行遺棄罪的犯罪主觀要件要求設置過於狹窄。畢節留守兒童自殺事件中,兒童的父親定期寄錢回家,母親出走不知去向。據此,從證據上很難判斷其父母具有遺棄子女的主觀故意。但父母明知4名孩子最大的13歲、最小的才5歲,基本不具備自我照料能力,其主觀上至少符合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標準。因此,僅將遺棄罪的犯罪主觀要件確定為故意,已經明顯不符合目前留守兒童缺乏必要關懷的社會現實。
其次,現行遺棄罪缺乏加重情形的必要轉化設置。罪名的轉化,是體現刑法打擊力度和震懾力的重要內容。我國刑法針對不少罪名都規定了「由輕轉重」的轉化方式。但遺棄罪卻沒有規定相應的轉化制度。我國刑法的相關條文,對遺棄罪僅設置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還要求情節嚴重才入罪,反映出打擊範圍不廣、針對性不強的立法缺陷。在畢節留守兒童自殺事件中,嚴格按照現行遺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對標,會出現對死者父母如此惡劣的遺棄行為無法適用法律的尷尬。
因此,應根據留守兒童現象日趨嚴重的社會現實適時修改遺棄罪刑法條文。目前,留守兒童保護不力已經成為社會治理中日趨嚴重的問題。從刑事法的角度看,就應對遺棄罪的刑法條文進行及時修改,將留守兒童社會現象中常見的拒絕履行或變相拒絕履行扶養義務行為納入遺棄罪的打擊範圍中來。同時要擴大遺棄犯罪構成要件中對主觀方面的界定標準,對明知留守兒童缺乏成年人或相關機構照管依然將其長期單獨留置在家導致發生嚴重後果的過失行為,也納入到遺棄罪的主觀要件認定範圍中來。要增設有關遺棄罪的轉化條款,對導致留守兒童死亡、重傷等嚴重後果的行為,應按其他更為嚴重的罪名予以打擊。(吳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