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單位將報刊版面、名稱和刊號轉讓、承包給他人使用;新聞網站及頻道將新聞採編業務承包、出租或轉讓。
二、未取得國家新聞出版總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但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持假冒新聞記者證、單位自製的「工作證」「採訪證」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三、新聞單位、網站利用新聞採編活動從事報刊徵訂、廣告經營、收取贊助等經營活動。
四、新聞記者利用新聞監督與批評報導向被採訪報導單位施壓,搞「有償新聞」或「有償不聞」;利用新聞採編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
五、新聞單位擅自設立工作站、新聞中心、通聯站、發行站、運營中心、網站地方頻道。
六、社會車輛私自掛「新聞採訪」標識。
七、利用網絡辱罵、恐嚇、誹謗他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組織指使他人散布傳播虛假信息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八、在網絡上通過發布、刪除信息,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等行為;以營利為目的,發布虛假信息服務和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行為。
九、對使用不確定詞彙、內容未經核實的信息,關聯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司法案件、食品藥品安全等虛構事實、捏造情節、誇大影響的網絡造謠炒作行為。
十、各類誇張、獵奇、不合常理的內容表現手法等「標題黨」行為;通過各類具有暗示、聯想的頁面編排、標題拼接等不當頁面語言。
十一、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信息,舊聞翻炒或嫁接發布異地新聞信息。
十二、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發布虛假信息、將互動欄目帖文直接編發成新聞稿件、非規範稿源或虛假標註來源的新聞信息等行為;未具有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即時通訊工具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