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鄭某與張某、範某一同到大田縣華興鎮華安村的一家商鋪購買了三盒爆竹,後三人到該村某山場山腳下的小溪,鄭某開始用買來的爆竹炸魚。因未能將爆竹投入小溪中,而是砸在溪邊的石頭上,爆竹爆炸產生的火星引燃後
方荒地的雜草,鄭某急忙上前撲火,後火勢漸大,並上竄至山場,引發該山場森林火災。後經多方撲救,大火於當日19時許被撲滅。經林業技術鑑定,大田縣華興鎮華安村該山場過火有林地面積64.8畝,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404元。
事發當天,鄭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後,鄭某及其家屬已對過火山場補植林木面積87畝,並於2018年7月經大田縣華興林業工作站驗收,同時取得了被害人大田縣華興鎮華安村民委員會的書面諒解。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有林地面積64.8畝,直接經濟損失35404元,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依法判處鄭某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
來源:大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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