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不遵守交通規則?
甚至為圖方便逆向行駛?
許多人還不以為然,總認為不是大事
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很危險!!!
悲劇的發生令人惋惜,令人痛心
真正的馬路殺手
是交通安全意識淡薄!
是對交通規則的漠視!
2019年7月31日21時10分許,在汝州市宏翔大道與東關街交叉路口處,吳某駕駛兩輪電動車由北向東左轉彎行駛時,與由南向北行駛楊某駕駛的豫DLW3**號兩輪摩託車相撞,事故導致吳某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吳某右腿骨折!電動車和摩託車受損。
汝州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
電動車存在多項交通違法行為
先是酒後駕駛電動車上路、不按規定道路行駛
而後在機動車道上逆行
從其行駛軌跡中看出
吳某毫無交通規則意識!
最終,經過民警採集充分證據:吳某醉酒後駕駛非機動車車輛上道路行駛,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楊某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對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觀察不周、採取措施不當,判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兩輪摩託車駕駛員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一
6月28日凌晨3時許,趙某、倪某分別駕駛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向陽路與風穴路交叉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王某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趙某、倪某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民警經調取事發時監控發現,事發時,趙某、倪某分別駕駛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向陽路與風穴路交叉路口闖紅燈經過路口時,與沿風穴路由北向南行駛的普通貨車相撞。趙某、倪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認定:趙某、倪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王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傷者不但醫藥費要自己負責,還要對貨車修理費負責。
7月15日10時30分許,在汝州市朝陽路與洗耳河交叉路口處,蘇某兩輪電動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南向北行駛楊某駕駛豫DA3T12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車輛受損,蘇某及乘坐人陳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民警調取事故發生時的監控發現,
電動車由西向東經過路口時闖了紅燈,
一輛小型客車此時正好由南向北正常行駛,
小型客車駕駛員看到電動車時儘管採取了緊急制動,
但由於兩車相距太近,
還是發生了碰撞事故。
蘇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認定:蘇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不但自己和孩子的醫藥費要自己負責,還要對小型客車修理費負責。我弱我有理在現實生活中依然還會存在,但是隨著社會公平公正的推進,我們相信這不再是縱容弱勢群體違規的後盾,尊老愛幼幫助弱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絕不是道德綁架的工具,不該有強者與弱者之別,只有守法與違法之分。
安全出行,謹記遵守交通規則,別以為電動車價格便宜、無需考駕照就不遵守交通規則!電動車無一定的保護裝置,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輕點的是皮肉之苦,嚴重的就是終身殘疾甚至失去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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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經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