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開飯店資金不足,向王某借款50萬元,約定月息3分每月底支付利息,逾期不還,加收逾期利息每日千分之一,雙方籤訂借款協議。王某又擔心張某的償還能力,提出再籤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如果張某到期不能還清債務,就要將張某一處60平方米的門面房轉讓王某,張某表示同意,於是又籤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兩份協議籤訂後,王某將50萬元匯到張某帳戶。
6個月後,張某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無法按月付息,一年期滿也無法歸還本金。於是,王某起訴張某要求將門面房過戶到王某名下,張某不同意過戶,還提出利率過高,已經支付的6個月3分利要求返還,只願意歸還本金。
月息3分是否受法律保護,已付的利息能否要回?
本案中利息約定是3分月息,即年利率36%,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是借款人同意支付。所以已經支付的6個月利息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未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總和按照24%年利率計算(月息2分)
張某若不能歸還王某本金,王某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張某的門面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至31條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了明確規定:
1、約定年利率不超過24%的,支持;
2、約定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3、約定年利率超過24%但不超過36%的,如借款人願意支付的,支持,不同意支付的,只能按照24%計算,但已經按照36%支付的不能要求返還。
4、約定逾期利息是法律允許的,但無論是利息還是逾期利息,最後加起來總的利率不得超過24%,當然,已經支付的不超過36%的部分不能要求返還。
5、還有一種情形,在還款過程中,重新寫了欠條,把利息寫進去變成本金的情況,也就是所謂的利滾利,對此,司法解釋也作了明確規定,總的利率仍然不得超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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