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慕與管轄

2021-02-11 中福論壇

創世記

4:3 有一日,該隱拿地裡的出產為供物獻給耶和華;
4:4 亞伯也將他羊群中頭生的,特別是羊的脂油獻上。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
4:5 只是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該隱就大大發怒,垂下臉來。
4:6 耶和華對該隱說,你為什麼發怒?你為什麼垂下臉來?
4:7 你若行得好,豈不仰起臉來麼?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他要戀慕你,但你必須管轄他。
4:8 該隱對他弟弟亞伯說,我們往田間去罷。二人正在田間,該隱起來打他弟弟亞伯,把他殺了。

這段記載乃是聖經首次提到「罪」,而且是神親口的話。你是否曾仔細思量過?是否對這話感到有點稀奇?這也是聖經第一次說到罪與人的關係:他要戀慕你,但你必須管轄他(his desire is for you, but you must rule over him)。

罪的代名詞是「他」,不是「它」或『牠」。這是擬人化的罪,因為他會戀慕。若是吼叫的獅子,那就會是「牠」。desire這個英文字通常翻作「意欲」。此處翻為「戀慕」有點稀奇。更稀奇的是,同樣的話,神不久前才說過。在創世記三16,神對夏娃說:「我必多多加增你懷胎的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受苦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莫非這是神的口頭禪?非也,整本聖經,神只說過兩次。這就非常耐人尋味了。如果沒有四章7節的「舊話重提」,三章16節的「戀慕與管轄」就單純多了。妻子戀慕丈夫,丈夫管轄妻子,豈非人之常情,天經地義?

雖然有的聖經學者認為四章七節的「他」指的是亞伯,但這種解法很勉強。多數解經家同意「他」指的是「罪」。

創世記三章講的是人的墮落與神的審判。神先從罪魁禍首——撒旦開始,然後夏娃,然後亞當一個個論罪行罰。所以,14到19節的話完全是為了咒詛與管教說的。我們若把神對夏娃說的「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和神對另兩位受審者說的話放在一起看會比較清楚:

對撒旦:「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
對亞當:「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裡得吃的。地必給你長出荊棘和蒺藜來。」

看出來了嗎?對這一位主謀兩位從犯,神分別給出了「一物降一物」的定命:女人的後裔毀壞撒旦;男人管轄女人;地苦待男人。雖然表面上是按罪責輕重對不同人的判決,但總的來說是神對罪的審判。撒旦是罪的源頭。牠覬覦神所造的人,一直思圖染指。這種欲望(desire)在創世記四章7節稱為「戀慕」。罪「戀慕」人,意即罪亟欲佔有人,引誘人犯罪。牠的策略是先從夏娃下手。一旦得逞,牠就躲在夏娃背後來「戀慕」亞當,再誘其入彀。所以,創世記三章16節的「戀慕」是就著罪的傳播手段說的,而不是在談男女戀情。對此,神只給人一個對策:「管轄」。當男人警覺到撒旦又借著女人拋媚眼時,必須管轄她。這意思很清楚,就是不要聽她的,要她聽你的(參考提前二12~14)。當然,這有個前提:男人必須先聽神的。

該隱沒有聽神的。他完全管不了罪,甚至向罪的「戀慕」徹底臣服,與撒旦是一,以致犯下人類史上第一宗殺人罪,製造了第一個殉道者。哀哉!

相關焦點

  • 採安仲裁 | 臺灣地區高等法院涉不對稱管轄條款案例:不對稱管轄條款效力也及於另一方
    本案管轄條款屬於不對稱管轄權條款(asymmetric jurisdiction clauses),不對稱管轄權條款廣泛運用於國際金融市場的貸款、擔保和其他文件中。典型的不對稱管轄權條款約定,X(銀行)和Y(借款人)一致同意,在雙方發生爭議時,Y只能在A司法轄區的法院起訴X,但是X可以在其他司法轄區的法院起訴Y。此種條款對管轄權問題包含有不同的約定,取決於程序是由X還是由Y發起。
  • 騰訊:澳洲Wechat用戶不受中國法律管轄
    因此海外微信Wechat不受中國法律管轄。中國大陸的微信(Wexin)是專門為中國用戶設計的,由中國實體運營,受中國法律管轄。除了管理的法規法律不同,海外微信Wechat和大陸微信還使用不同的伺服器架構。大陸微信的伺服器都位於中國大陸。其次,用戶首次註冊帳戶的方式,決定了他們是海外微信Wechat用戶還是大陸微信用戶。
  • JR中央本線(JR東日本管轄(JC/CO(中央本線(ちゅおほんせん))))
    中央本線是從東京到名古屋的線路,我們把這條線分為了兩個管轄,所以我們的管轄界站是鹽尻站。但是在東日本旅客鐵道裡面,一條是中央線快速,另一條是中央本線,但是我們要學會如何去區分中央本線和中央線快速。我們現在知道的是中央線快速全站都在東京都,但是當進入中央本線的時候,就開始進入山梨縣,然後進入長野縣,然後到達管轄界,但是最後還會進入愛知縣,所以中央線快速是東京都市民特定路線,中央本線是跨縣的路線,並且也是跨管轄區域的路線,所以是這麼去分的,以上為中央本線(圖片來源於網絡)。
  • 離婚,管轄
    離婚,管轄諮詢律師事務所:在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無法與當事人接觸,也就難以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一旦處理不慎會導致矛盾更加突出。為更好地處理該類糾紛,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從訴訟流程上談談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