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戀網上相識2天後,男子馬哲帶女網友去泡溫泉並實施了強姦,事後還曾寫下如果懷孕將在經濟上負責的保證書。2日記者獲悉,女方報案後,北京市一中院以強姦罪判處馬哲有期徒刑4年6個月。(8月3日《京華時報》)
根據刑法對強姦罪的界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
提到強姦罪,人們通常想到的是陌生男子在偏僻場所或封閉空間,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場景。然而這起強姦案的發生地卻是「熱帶雨林溫泉度假村」,罪犯是婚戀網站結識的網友,屬於「非典型性強姦」。
一個在婚戀網上相識2天,就願意跟自己去泡溫泉,並夜不歸宿,在「熱帶雨林溫泉度假村」過夜的女孩,不說「意志」,總有點「意思」吧?男方覺得案發前女方多次做出容易使他產生誤解的行為,這可能讓這位碩士研究生理解為對方對自己有好感了。
然而,違背婦女意志,並不僅僅包括半路攔截、霸王硬上弓。有時候,即使跟你走、跟你住宿也不一定是那個「意思」,別說關鍵時刻的「意志」了。更別把某些看似水到渠成的浪漫情節,當做某種暗示。而女人的「意志」只有她自己說了算。比如這起強姦案中,由於女方「沒有主動要求與馬哲發生性關係」,法院就「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了。
根據受害人文慧證言,馬哲帶她到昌平區小湯山鎮「熱帶雨林溫泉度假村」泡溫泉時,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很顯然,馬哲違背了文慧的「意志」。雖然事後,馬哲給其下跪請求原諒,雙方談好補償女方20萬私了。但是文慧說,此後,因馬哲的家人要求她寫下雙方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她不同意才報警的。
如此看來,文慧本來是準備接受經濟補償,跟馬哲「私了」的。但收人錢財,自然要替人消災。當雙方在法律之外,以協商解決的方式處理這起強姦案的時候,馬哲家人必然會要求文慧證明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將馬哲的違法犯罪行為掩蓋過去。
但法律終究是法律,任何摻雜其他利益企圖的行為都不能妨礙法律。也只有使用正當的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和人格不受到肆意侵犯,才能將罪犯繩之以法,讓他們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否則,不但損害法律的威嚴,令罪犯逍遙法外,還會給自身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