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陳昱霖敲詐吳秀波一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並於2021年1月底宣判。
本案事實如下:被告人陳夢琳(別名陳顯霖)以其與吳某(51歲,北京市人長期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且需要購房為由,於2018年1月至2月間,向欲與自己分手的吳某某分兩次索要人民幣300萬元、800萬元,吳某某要求陳夢琳同意分手並親筆書寫不公開二人關係、刪除二人照片等隱私材料的承諾書後,將上述錢款給付陳夢琳,陳夢琳於2018年9月18日,將二人不正當男女關係發布於網絡,連成吳公眾形象受損。
後陳夢琳於2018年10月8日,以曝光其與吳某某之間不正當男女關係、三人親密照片等隱私為由,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北路237號復星國際中心2209號向吳某某索要錢款人民幣4000萬元,陳夢琳與吳某某達成分期4年支付協議後,吳某某於2018年10月16日向陳夢琳轉帳人民幣300萬,但陳夢琳再次要求變更約定的支付期限,並以進一步公開二人不正當關係公開其他人的負面信息等理由相威助,脅迫吳某某一次性支付剩餘的人民幣3700萬元。陳夢琳於2018年11月5日被公安機關查獲,陳夢琳現已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夢琳敲詐勒索他人財物37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夢琳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系犯罪末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案發後,吳秀波與陳夢琳籤訂了諒解協議,吳秀波在法庭也出具了諒解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夢琳同吳某某在案發前的關係為法律所否定,且為道德所譴責,陳夢琳在雙方關係破裂後,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對方隱私信息,威脅吳某某給付巨額款項,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客觀上以披露個人隱私相威脅,迫使吳某某非自願性地一次性給付巨額款項,屬於採用脅迫手段,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陳夢琳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最後,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夢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即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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