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的提問中,我未說明公司擴建項目除使用的原輔材料的為VOC質量佔比約為5%外,VOC廢氣的排放速率、排放績效及排放濃度均遠低於現行的廢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的濃度及速率要求,現特再諮詢滿足以上要求產生的極少量廢氣是否可以不作收集處理?
另您的回覆中「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於10%的工序,可不要求採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不代表企業使用VOCs質量比低於10%的原輔材料,就可以不做任何VOCs收集和治理措施。」是否可理解為即使法規不要求企業也必須主動建措施?即企業無論使用的VOCS質量佔比多少,且即使在排放速率及濃度都達標的情況下仍要求必須收集處理?如此要求是否沒考慮經濟可行性?企業已盡到社會環保責任投入成本改用極低揮發性的有機物原料,且排放濃度及速率均達標並符合地方總量要求,但若仍被要求上末端收集及治理設施,是否有「一刀切」的嫌疑?這麼低的濃度即使上了措施處理效率也極低。
您好!
1.根據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於10%的工序,可以不要求採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如果貴公司擴建項目中有工序原輔材料VOCs質量佔比確實約為5%,該工序可不要求採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2.根據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企業採取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塗料、油墨、膠黏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該規定有兩方面的要求:首先原輔材料要是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塗料、油墨、膠黏劑等,其次是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滿足相關規定,兩方面都符合要求的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3.當前臭氧汙染防控工作是國家大氣汙染防治的一個重點,國家充分考慮經濟發展形勢和企業治理狀況,專門明確「可不要求採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和「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的情況,對非重點排汙工序降低要求,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建議貴公司按照國家《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要求做好相關收集和治理工作。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排版整理:VOCs前沿(vocs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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