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論
別再以「麻雀是『四害』」為由,為違法的捉麻雀行為辯解了。
據報導,日前,在浙江省桐鄉市,男子王某因捕捉44隻麻雀,被該市公安局依法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乍看之下,王某的遭遇似乎「有點冤」:不就抓了44隻麻雀,咋就涉嫌犯罪呢?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受到法律保護,嚴禁非法獵捕或殺害,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可麻雀不在其列,怎麼也通了「高壓電」呢?網上不乏鳴冤之聲:「麻雀以前還是『四害』呢」,「今後捉個什麼鳥啊魚啊,會不會也犯法了」?
的確,麻雀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一級和二級野生動物,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三有」保護動物。2000年,國家林業局發布《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麻雀被列入其中。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王某捕捉麻雀的數量已達到刑法「入罪門檻」,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不離譜。
不可否認,當前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呈現保護範圍擴大、力度加大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常見野生動物獲得了法律保護。目前,1700多種「三有動物」進入該名錄範圍。但這種立法的改變,並非隨意的調整,而是文明躍升的結果。
以麻雀為例,它確實曾被錯劃「四害」,但與之而來的是嚴重的生態隱患。麻雀被「正名」後,進入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之列,就是考慮到了麻雀數量減少甚至絕跡,加大了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威脅,也是為拯救其他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因為被當作麻雀販運、銷售的很多雀形目鳥類中,不乏珍稀瀕危物種。
當然,加強對野生動物的法律保護,並不代表排斥合理利用。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經程序審批,允許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留出了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必要通道」。由此看來,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並未走向「泛犯罪化」的一端。
近年來,從掏鳥窩獲刑,到捉麻雀法辦,頻密曝光的「怪象」,抱殘守缺的「鳴冤」,在碰撞衝突中暴露了社會文明的軟肋。在推進專門立法的同時,強化野生動物保護的法治理念和文明意識,顯然是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
□歐陽晨雨(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