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關於介紹荷蘭婚姻家庭法的文章中,我們介紹了自2018年1月1日之後,有關婚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發生的變化;簡而言之,如果婚姻是在2018年1月1日之後締結的,那麼婚前的財產不再視為婚姻共有財產,這類似於中國婚姻法中有關財產的法律規定。
那麼自2020年1月1日開始,荷蘭婚姻家庭法律法規中是有關贍養費規定做出了重大的變化。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法官判決主要遵從的原則是,婚姻的存續期如果不超過5年,那麼贍養費的支付的年限就是婚姻存續的年限;如果雙方已經有未成年子女撫育,贍養費支付的年限則最長是12年。
新的法律規則適用之後,主要的原則是,法院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即法官根據不同的案例,決定支付贍養費的年限;如果法官選擇不做出該內容的申請或者決定,那麼贍養費支付的年限則自動是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1/2,並且最多不超過5年來支付;
同時,法律規定了很多的例外。舉例來講,如果婚姻存續長達15年並且在10年之內,其中一方將開始領取AOW,那麼贍養費則僅僅支付到法定可以領取AOW的年限;
另外一個特例,如果夫妻是在1970年前結婚的,那麼贍養費需要支付10年;
還有,如果有子女,贍養費需要支付到年齡最小的孩子成長到12歲周歲。
法律不僅僅在支付年限上做出了不同調整,另外於需要繳付的個人所得稅的抵扣也出現了變化。舉例來講,2020年1月1日之前離婚,支付的贍養費可以從個人收入中抵扣,即支付贍養費的一方,承擔了較少的納稅金額。不過,您的法律適用之後,只有部分贍養費的金額才可以從總收入中抵扣。
由於新的法律規則的變化,使得這個贍養費的問題變得相對複雜。因此,在離婚的法律程序中,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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