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來!《楚喬傳》一審被判抄襲

2021-02-08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編者按:近日,朝陽法院就原告黃某與被告趙某、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趙某立即刪除《11處特工皇妃》《特工皇妃楚喬傳》中侵犯黃某獨創的《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權的內容,公開致歉消除影響,並賠償黃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9萬元。

  原標題:《楚喬傳》一審被判抄襲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就原告黃某與被告趙某、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世紀卓越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趙某立即刪除《11處特工皇妃》(下稱《11處》)《特工皇妃楚喬傳》(下稱《楚喬傳》)中侵犯黃某獨創的《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權的內容,公開致歉消除影響,並賠償黃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9萬元。

  黃某認為,趙某創作的《11處》《楚喬傳》抄襲了《九州·斛珠夫人》中的17處「金句」,這些「金句」屬於濃縮了其寫作技巧與獨特美學風格的重要內容,構成著作權侵權;趙某藉助前述17處「金句」用於宣傳推廣電視劇《楚喬傳》屬於不正當利用了原本屬於《九州·斛珠夫人》的商業轉化優勢,趙某的行為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趙某辯稱,通過整體比對,《楚喬傳》與《九州·斛珠夫人》在故事背景、主題、人物設置等方面均完全不同,其未侵犯《九州·斛珠夫人》的著作權;《楚喬傳》的知名度遠遠高於《九州·斛珠夫人》,其也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世紀卓越公司則辯稱,該公司只是《楚喬傳》圖書及電子書的銷售商,且均有合法來源,該公司依法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主張權利的17處文字內容,融入了其獨立的智力勞動,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標準。將權利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中的具體相似之處進行逐一比對,法院認定被訴侵權作品中的部分內容構成了表達層面的實質性相似,構成抄襲。

  對於未被認定抄襲的部分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法院認為由於這些句子不會對作品整體產生實質性影響,也不會因此影響《九州·斛珠夫人》的商業開發。同時,由於《九州·斛珠夫人》的圖書宣傳文案尚未與《九州·斛珠夫人》形成長期穩定的關聯關係,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法院認定趙某的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了解,被告已就該案提起上訴。(黃碩)

  

(文章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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