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背叛人民
作者:Ninez Cacho-Olivares(譯自每日論壇報)
在格麗絲·傅(Grace Poe)撤銷參選資格案件中,大理院投贊成票的大法官的代言人,佩雷斯大法官(Jose Perez)所撰寫的判詞,大多是根據總檢察官希爾白(Florin Hilbay)的論據。
判詞說,天生菲人並非根據血統,而是機率,它支持總檢察官的觀點說,根據統計數字,她的父母是菲律賓人的可能性非常高,並說:「在假設棄嬰的天生公民身份時,假設他們的父母都是菲律賓公民。根據菲律賓統計署提供的數據顯示,這種假設的準確率超過99%,因此幾乎是可以確定的。」
利用DNA追蹤血緣的做法比較準確,這也是大理院在其他案件中,多次承認的。
但從判詞中可看出,同樣的多數法官,現在講的是傅氏的亞洲人特徵。從邏輯上來說,傅氏的亞洲人特徵,如何能證明她是一名天生菲人?
如果單憑亞洲人長相來決定,這個所謂的知識分子及博學的法院眼中,菲律賓人長得像什麼?
馬來西亞人可以冒充菲律賓人。兩者的臉部特徵相同。有些菲律賓人可以冒充華人或新加坡人,因為有些菲律賓人有小眼睛。膚色黝黑的菲律賓人也可以冒充印度裔新加坡人。就連秘魯人也很容易冒充菲律賓人。有些長得像混血兒的女子,也可以冒充菲律賓女子。
大理院的所謂多數票,竟然以這種駭人聽聞的方法來認定天生菲人,這是超出常理、超出邏輯和超出道德的行為。
更糟糕的是,大理院的多數竟然有膽判決選舉署在撤銷傅氏參選資格案中濫用權力,而事實上,選舉署的決定是根據憲法上所寫的總統候選人條件。
選舉署不只是依照憲法行事,也根據法律及法理來撤銷傅氏的參選資格,因為傅氏並未達到憲法提出的參選總統條件。
要知道,大理院是憲法所設立的機構,並由菲律賓人民公投批准的,無論是1935、1971或1987年憲法,這是菲律賓人民授權大理院去做的。
人民並未授權大理院通過多數票來修改憲法。人民給大理院獨家權力來釋憲,也授權大理院維護和捍衛憲法。但大理院並沒有那麼做。人民並未授權大理院修改憲法的任何部分。
更何況,就算在國際法及國際條約中都寫得很清楚,棄嬰必須要有國籍,因此一個國家有理由為棄嬰提供國籍,但並非擁有天生菲人身份的國籍。
1935年制憲大會的代表會議紀錄,清楚地將棄嬰排除在天生公民行列之外,並被代表們否決。但大理院是由西禮諾(Lourdes Sereno)所領導的,她本不應該被任命到大理院,因為她的心理和精神檢查並不合格。更何況,這個棄嬰問題已經被制憲大會代表否決,並由人民公投批准,在1971及1987年再度被公投批准。
但就算大理院選擇相信統計數字,傅氏的天生菲人身份仍然可疑。雖然她可能屬於當年出生的少於1%的菲律賓人。
邏輯也告訴我們,傅氏的天生菲人身份仍然可疑,這就是為何血緣能消除所有可能性。
想想看,這9名本來應該維護和捍衛憲法的大理院大法官,還有膽批准一名菲律賓的叛徒。她一度放棄菲律賓國籍並擁抱美國國旗,這已被證明她對這個國家及人民不忠誠。
我可以這麼說,格麗絲·傅跟這九名批准她的大法官屬於同類人:他們全都是背叛者——有些人是背叛憲法,另一人背叛國旗。
註:翻譯 / 轉載自菲律賓各大報社,不代表菲龍網立場,主旨在於讓華人了解菲社會真正的想法,因此所翻譯的不只是對華人友好的言論,我們不會報喜不報憂。真實,可靠,才能做出正確的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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