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童某為了隱瞞真相
虛構了自己已按公司政策
將3頭企鵝進行短期租賃的事實
並偽造兩份協議交給公司
交差了事
後杭州某動物管理運營公司
向童某及其公司索要正式發票
事情至此敗露
2020年10月16日
匯川法院通過遠程視頻
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童某
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一案
2019年年初,貴州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因經營狀況不佳,經公司高層決定,制定了獎勵政策,鼓勵公司員工將公司「動物」對外進行租賃(不包含變賣)為公司創收。該政策公布後,被告人童某(系該公司飼養部經理)在未徵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偽造公司印章和《長期租賃協議》,將自己負責飼養的3頭企鵝以公司名義按長期租賃(租期為20年,企鵝壽命一般不超過20年)方式變相出賣。
1、2019年12月15日,童某將其中兩隻企鵝以46萬元的價格變賣給「杭州某動物園管理運營有限公司」,「杭州某動物園管理運營有限公司」將46萬元支付到了公司,並向童某支付技術指導費用4萬元,後童某交付3.7萬元給公司,自己獲得3000元報酬。
2、2019年12月19日,童某以口頭協議的方式將另一隻企鵝以25萬元的價格變賣給潘某某個人,潘某某支付給公司12.7萬元,剩餘的10.5萬元支付至童某個人帳戶,另向童某支付了4萬元技術指導費用。
2020年1月7日,童某偽造了「杭州某動物園管理運營有限公司」及「宿州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印章,隱瞞自己將三隻企鵝以長期租賃的方式變賣的真相,虛構自己已按公司政策將三隻企鵝進行短期租賃的事實,並偽造兩份協議提交給公司達到欺騙公司交差的目的。後因杭州某動物園管理運營有限公司要求童某及其公司提供正式發票報帳致案發。
2020年6月18日,童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被告人童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偽造公司、企業印章,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之規定,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與犯罪事實成立,法院予以確認。鑑於童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量刑時可從寬處理。辯護人意見與本案查證事實相符,予以採信。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且量刑適當,法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童某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企鵝不是你想賣
想賣就能賣
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
違法亂紀之事
萬萬幹不得
來源:匯川法院
作者:廖本正元、 雷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