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1日,南安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黃某作為三個孩子的父親,在管教子女的過程中,實施體罰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虐待罪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黃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可依法從輕處罰。
考慮到該案是一起因父親管教子女方式不當引發的刑事案件,因此案件辦理過程中,法院不僅考慮到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更從孩子健康成長的長遠角度來考慮,著重分析案情起因、行為目的以及親情倫理的修復,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承辦法官楊煌娟介紹,案件在量刑上,法院考慮到了三點:
一是黃某虐待孩子的出發點是為了教育孩子,而不是追求被虐對象精神或肉體的折磨,與純粹的虐待傷害行為目的不同,且三孩子受虐程度較輕。
二是黃某之前還有一個小孩因交通事故離世,為了不讓痛心事在發生,且小英未達到法定騎車上路年齡,黃某才會以不聽話為由體罰孩子。
三是黃某自己認為上傳視頻可以讓妻子回心轉意早日回歸家庭,在案發後能夠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對自己的行為表達了懺悔,且羈押黃某不利於三個孩子的成長。
據此,在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的同時,還採納公訴人建議,在判決中以緩刑禁止令的形式要求被告人黃某不得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對三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