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今年51歲,河南省南陽人,現暫居蘇州市某區某廠宿舍。小潘是潘某的兒子,小潘品行不端,有幾次前科,不掙錢還經常問潘某要錢,不給錢就發脾氣罵人,因此父子二人間的關係不太好。
潘某有180公分,140斤,小潘大概173公分,110斤左右,小潘沒幹過體力活,潘某是常年幹體力活的,其力氣比小潘大得多。2019年8月27日下午5時許,潘某和兒子小潘一起在宿舍內吃飯,潘某喝了二兩白酒,小潘喝了一瓶啤酒。
潘某在供述中稱,在吃飯的過程中,小潘突然開始罵自己的母親,說她帶孩子帶的不好,還拿著啤酒瓶指著其罵潘某教不好老婆,潘某當時也沒有生氣,跟小潘說不行你就自己回去帶小孩。「小潘說不行,他要發財,叫我給他4000元路費。我說沒有錢。」於是二人便爭吵起來。
看著兒子拿著啤酒瓶對著自己問給不給錢,潘某怒從中來,拿出了一把剔骨刀,對小潘說:「今天要麼你把我殺了,要麼你死」。潘某說自己本意是想嚇唬一下兒子,不料小潘一把就把刀奪了過去,說「我自己來」,之後就拿著刀衝過來要用刀捅潘某。
潘某先是後退,隨後就去搶小潘手中的刀,小潘力氣沒有潘某的大,刀便被潘某拿走了。重新奪回刀的潘某,因為喝了點酒,非常生氣,立即捅了小潘一刀,捅完一刀後潘某還在氣頭上,十分惱火,想也不想便又給小潘來了一刀。
看見兒子倒在了地上,潘某給妻子打電話說他把兒子給殺了,起初妻子並不相信,隨後潘某的侄子過來報了警。經法醫鑑定,小潘系被他人用單刃尖刀類銳器刺戳左胸部致心臟破裂、肝臟破裂,大出血死亡。
案發後,潘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待在原地等待警察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近日,有關該案的一審裁判文書在網上公開發表。公訴機關認為,潘某故意殺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潘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為自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潘某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應認定為無罪。
法院認為,潘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潘某沒有正當防衛的意圖。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首先作案刀具是潘某先拿出來的,其拿出刀後,對其兒子說「今天要麼你把我殺了,要麼你死」。
然後根據潘某的供述,其奪刀後捅其兒子是因為喝了酒,心裡很火,想著用刀捅他,讓他吃點苦頭,這樣以後他就不會整天向其要錢了。故潘某持刀捅其兒子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防止不法侵害的發生。
第二,本案不存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另外,與被害人身材懸殊、力量差距明顯,處於明顯優勢地位。潘某將刀奪回後,不法侵害已經結束,而且被害人沒有繼續實施不法侵害的能力及條件,故本案不存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
綜上,潘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潘某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以懲處。潘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本案系家庭糾紛引發,且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小潘的家屬對潘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綜上酌情對潘某從輕處罰。最終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