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以不開自個讀一下教法常識吧:
應以見月為依據確定開齋節、宰牲節的日期:
一地見月是否所有地區都應跟隨,還是各地可依本地的見月結果?這個問題涉及到開齋節、宰牲節的日期確定。
這一問題屬於存在學者個人判斷空間的問題,學者們都引經據典,甚至雙方都有來自古蘭經和聖訓的教法依據,雙方還可能各自以同一段經訓明文作為自己的證據,如雙方都用了這段經文:(他們詢問新月的情狀,你說:「新月是人事和朝覲的時計。」)古蘭經 黃牛章189節。
認為一地見月所有地區都應跟隨,是大眾學者的觀點。正如在《伊本·巴茲教長教法判例》(15/77)中所記載的,謝赫伊本·巴茲選擇了這個主張。
各地可有不同見月的觀點,是沙菲爾學派的主張。謝赫伊本·泰米葉及現代學者中的伊本·歐賽敏選擇了這個主張。
由於這些不同的見解,因而產生了穆斯林在確定開齋節、宰牲節日期上的不同。
伊本·巴茲在提到學者們在這個問題上的分歧之後說道:「我認為,不同地區不同時間見月對於確定日期沒有影響,以見月為依據確定進入齋月、開齋節、宰牲節的日期才是應當執行的,只要是符合教律程序的見月,無論在任何地方,都應執行。」
然後,他說:「無論我們是否認可不同地區可有不同的見月結果,在教法上,確定齋月的起止時間與宰牲節的時間的方法是一致的。」(《伊本·巴茲教法判例》15/79)
在伊本·歐賽敏教長的教法判例中提到,不同地區可有不同的見月結果,應用於確定開齋節、宰牲節的日期,就像應用於確定齋月的起止時間一樣。
因此,若出現開齋節、宰牲節在某地是周五,在另一地是周六這樣的情況是不足為奇的。因為這是由於允許不同地區可有不同的見月結果。
但是不允許不觀察新月、也不接受異地領月直接根據當地固有的觀念確定開齋節,宰牲節的日期,這種行為是不符合使者和先賢們的方針,也沒有任何的教法依據,我們要道人們在伊斯蘭曆八月、九月和十月的第二十九日觀察新月是大眾主命;地方長官或者執政者必須要命令人們觀察新月。
如果某一地區出現這種情況,我們對於當地的教親的囑託是:當地所有的教親應團結一致,在節日拜中跟隨當地的這位伊瑪目,千萬不可成為分裂穆斯林團體的因素,遵循先賢們的道路絕對不是穆斯林分裂的因素,同時,可以為眾人闡明什麼是符合教法要求的,這也對自身和集體的一種保護,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絕對不可以在開齋節,宰牲節那天封齋,因為使者明確禁止在兩大節日封齋。
在《布哈裡聖訓實錄全集》中收錄據伊本·希哈卜傳述,伊本·艾茲海爾的釋奴艾布·歐拜德說,有一次我同歐麥爾·本·哈塔卜(求真主喜悅他)一起參加了節日拜,歐麥爾說:「真主的使者(主福安之)禁止齋戒的兩個日子:一天是你們的開齋節,另一天是你們吃肉的宰牲節。」
在宗教事務中最優越的做法是效仿前輩的先賢,最惡劣的事情是在教門中製造新生異端。祈求真主從一切考驗上護佑我們與你們,以及全體穆斯林大眾。
安拉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