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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馮某利用疫情期間口罩緊缺的時機,捏造其有口罩出售的事實,並在百度貼吧雲浮吧上發布。被害人董某、陳某、莫某、黃某獲悉信息後添加被告人馮某預留微信號,並與其聯繫購買口罩,後分別通過微信轉帳900元、175元、1825元、105元到被告人馮某的微信。被告人馮某在收到4名被害人轉帳的3005元後,捏造虛假的快遞單號發給被害人,隨後就將四名被害人的微信刪除。
2020年2月14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馮某傳喚到案。2020年2月15、16日,被告人馮某家屬將詐騙所得的款項分別退還給4名被害人。
經雲安法院審判認為,被告人馮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電信技術,假借銷售防疫用品的名義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馮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鑑於被告人馮某已經將詐騙所得的款項分別退還給4名被害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判決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被告人發布疫情防控物資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也給他人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響,在違背誠實信用道德準則的同時也逾越法律底線。
本案中,雲安法院本著依法公開原則,對口罩詐騙行為人進行快速審理、判決,起到了震懾、打擊和預防涉疫情刑事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充分體現了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切實抓好審判執行和疫情防控兩不誤。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沒有任何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利用民眾對口罩等防疫物資迫切需求的心理,在貼吧發布虛假口罩銷售信息,騙取他人信任獲利,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疫情防控之機實施詐騙,不僅造成了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而且影響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開展,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但考慮到被告人已將詐騙金額退還被害人,認罪態度良好,且是初犯、偶犯,故從輕處罰。
審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官要充分認識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傷害,準確裁量刑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間,要提高警惕和增強辨別能力,勿輕信網絡銷售信息,購買口罩的防疫物資需通過正規渠道,謹防上當受騙。
來源:雲安電視、雲浮廣電傳傳、雲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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