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買賣不成仁義在,
然而漳州一男子鄭某
卻假借做生意之名,
行不仁不義之事...
鄭某先後2次以談生意為由與2名女性接觸,以提供交易機會為誘餌,讓後者對其放鬆警惕。
利用被害人急於達成交易的心理,主動約見又以各種藉口隨意毀約,數次變更見面時間、地點,最終將被害人約至封閉房間或人跡罕至的毛坯房內實施搶劫或拘禁。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被害人均為女性、單身、30來歲、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和社會閱歷...
2018年10月10日,鄭某以談業務為由,將邵某騙至廈門市某小區採用毆打、捆綁、掐勒脖子、持刀威脅等手段逼迫邵某說出銀行卡密碼。
並操作邵某的手機先後通過微信轉帳、POS機刷卡等方式,將邵某的錢款50434元轉移至其自己的帳戶。經鑑定邵某雙眼部挫傷,體表挫傷面積在15平方釐米以上,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但鄭某到案後未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2019年7月10日,鄭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以洽談店面轉讓事務為由,將另一名女子蔣某騙至漳州臺商投資區某店面內,採用木棍毆打、透明膠布捆綁等方式限制蔣某的人身自由,直至同日22時許才將蔣某放走拘禁時間長達5個小時。
經鑑定蔣某右耳輪及耳後等處軟組織挫傷,項部局部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到案後鄭某未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鄭某辯稱:
1. 邵某轉給其的錢是借的,捆綁是邵某要求的,她要玩SM;
2. 其跟蔣某在毛坯門面房中聊天,只打了她一下,教她怎麼賺錢。
3. 其在搶劫罪的實施過程中,未拿棍傷人,刀是用於解開繩索用的,不是用來脅迫對方。
鄭某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海滄法院予以確認,關於鄭某提出其未在犯罪過程中使用工具的意見,經查,鑑定意見、被害人陳述、傷情照片均證實鄭某在實施搶劫罪及非法拘禁罪過程中對邵某、蔣某實施了威脅、毆打、捆綁行為。
綜上
鄭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毆打、捆綁被害人
期間使用了刀具、長條木板等工具,
相關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被告人鄭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提醒:
年關將至,
法官提醒您,
出行切莫大意,
一定要注意安全:
1.與初識人員見面,儘量結伴同行,確需獨自前往時,提前與親友告知,並保持警惕,如預感不對勁,要隨時與親友保持聯繫,及時發送位置信息;
2.不要輕信初識人員,不要與其在密閉的空間獨處或到人跡罕至的地方見面;
3.不要輕易向初識人員全盤託出自己的各方面信息,尤其是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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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廈門日報社、海西晨報、
廈門市海滄人民法院、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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