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新春佳節,對於大齡未婚男女青年來說,除了感受到幾絲慘澹的喜慶之外,更多的是感受到了未婚的壓力。為了應對這種局面,緩解一下緊張尷尬的氣氛,租一個對象回家過年已經不是新鮮事了,可能女生還相對保守,但對於男青年來說租個女朋友回家過年已經成為一個選擇。
目前在市場上,有些機構就推出這種居間服務,很多年紀和顏值不一的女孩都在那裡登記,然後按照一定的標準擬定出租的價格,當然價格也與其提供的服務有關。我一個大齡的男同學,在很早以前就通過這種居間機構選定了一個漂亮的女朋友,春節帶回去過年了。
今天問起此事,他介紹說,父母都很滿意,以為自己未來的兒媳婦就是她了,雖然費用略貴,500元一天,前後一周幾乎花了半個月的工資,但服務也很周到,已經同床共枕,有了實質性的進展了,並且沒有絲毫的破綻。
那麼顯然除非兩個人在這一周的時間裡擦出愛情的火花,否則這本質上還是一種交易,花錢買服務,並且還提供了性服務,那麼這種操作違法嗎?
眾所周知,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以前有可能要被收容教養的,近來相關制度廢止了,但其依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該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其實這種租女友回家過年並且只要報酬給夠還可以發生關係的,在實質上已經屬於賣淫嫖娼的範疇了,因此有專家認為,如果能夠掌握證據,應該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追求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但轉念又一想,如果這種租女友的行為涉嫌上述違法行為,那麼流行很久的成功人士「包小三」,每月定期支付「生活費」,或者送房送車的行為,也涉嫌上述違法行為。這三者相比,最大的區別不過是服務時間的長短而已,它們分別以小時、星期、月、乃至以年計費,但本質上還是花錢買服務。
所以說目前除了在賣淫嫖娼中被抓現行的,其他的長期或者較長期相對穩定的類似交易並無法被發現以及被處罰。實際上即便是短期的賣淫嫖娼行為,如果交易地在當事人的家中等隱蔽的場所,也很難被發現和取證。
諸如此類行為最終如何規範及處罰,方能公平公正合理,尚有待於進一步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