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法執法
是我國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權利
因此,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不容挑戰
以任何理由對人民警察進行辱罵
甚至妨礙人民警察辦案
都是對法律尊嚴的挑戰
11月9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110接警臺接到報警,稱陵城區神頭鎮某村發生糾紛,接警員了解情況後,指令神頭派出所出警。神頭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立即與當事人之一的王某電話聯繫,王某非但沒有聽民警的解釋,反而在電話中叫囂「你們來吧,菜刀砍刀有的是,你們來一個我放倒一個」。
為了弄清糾紛的原因,化解矛盾,民警遂驅車趕往事發地。進村後民警見王某手持一把菜刀氣勢洶洶向警車跑來,民警多次對王某喊話要求其放下刀具,王某沒有聽從,反而持刀在進村道路上招搖過市。民警驅車跟隨以防發生意外,在趕上王某時,民警令其放下刀具,連續警告3次後,王某將刀具拋在地上,民警遂將其制服。
經問訊,王某對其尋釁滋事、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與此同時,本著案結事了的原則,神頭派出所民警將糾紛雙方帶至派出所把雙方矛盾擺在明面上說開,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化解雙方矛盾,雙方表示接受調解並握手言和,矛盾最終化解。
今年8月9日凌晨兩點,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安德派出所接到報警,一乘客與一計程車司機發生糾紛,民警出警了解到,乘客仇某因打車費用問題與計程車司機發生糾紛,民警將雙方當事人帶至派出所進行調解,在處置過程中,仇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並不斷用言語謾罵、侮辱民警,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治安大隊接安德派出所移交案件後,對仇某進行詢問,仇某對其辱罵民警、阻礙民警執法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民警依法給予仇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