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防城港男子吳某霖在吃夜宵時與人發生口角,隨後駕車多次衝撞人群,造成一名男子受傷。2021年1月27日,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吳某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8月1日,吳某霖和吳某穎、王某芬、吳某虎等人一同到夜宵攤喝酒。其間,吳某霖與王某芬發生爭吵差點打起來,後被朋友攔住,但吳某霖心情一直未能平復。
在王某芬等人駕車準備離開時,吳某霖再次上前爭論,這時,其他人也聚了過來。氣憤之下,他便產生撞死王某芬的想法。他回到自己車上,駕車加速撞過去,但最後撞倒了吳某虎。
可他並未就此停手,立即調轉車頭再次加速撞向對方人群,所幸,王某芬再次躲過。在車子撞到路邊停放的車輛後,吳某霖被迫停下並棄車逃離現場。
當晚,吳某霖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我只是想開車嚇嚇他,並沒有想殺人。」庭審現場,吳某霖出現供述前後不一致情況。他在第一次供述時曾稱,想開車撞死王某芬。
因此,他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存在異議,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經過一系列舉證、質證,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證言,其中受害人吳某虎的妹妹曾在微信質問吳某霖「為何要撞傷自己哥哥」,他回稱「要撞的人是王某芬」。吳某霖在與其微信好友的聊天記錄中,也聲稱自己計劃撞死王某芬等人。
▲庭審現場。港口法院供圖
法院根據多項證據,證實其具有殺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且其駕駛車輛兩次撞向王某芬等人,未有減速行為,並造成他人受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此外,吳某霖以故意殺人為目的,駕駛車輛撞向王某芬時,其身邊還有其他4人。吳某霖主觀上放任對其他人造成傷亡的結果,侵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其行為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吳某霖實施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罪論處,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對其處罰。但其故意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且在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認定吳某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