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甌海法院
楊某等三人在甌海經營各自的便利店,
最近,他們怎麼也沒想到
自己會因為銷售價格幾十元、利潤不過5元的玩具,
收到法院的傳票,
還在法庭上成了被告。
楊某三人都在甌海經營著各自的便利店,一場官司讓他們一起坐到了被告席。法庭上,楊某稱自己真的是人生第一次站上法庭,怎麼也想不到只賺5塊錢的玩具讓自己惹上了要求賠償三萬元的官司。她是看孫子買了一個這樣的玩具,才去進貨的。
原告是一家視效動漫有限公司,該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來,專注動漫研發與製作,他們稱其設計製作的《變形警車珀利》的著作權受到侵犯。原告當庭提出了訴求,便利店上架未經授權的玩具產品,便是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要求立即下架侵權商品,並賠償經濟損失。庭上,原告方展示了2019年下半年期間,三家便利店賣出的三件玩具。
2020年7月3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巡迴法庭開庭審理了三起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甌海區的3家便利商店分別因銷售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權的兒童玩具被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雙方進行了一番激烈的辯論。其中一名被告提出合法來源抗辯,稱自己的商品是從某一大型批發市場的批發商處購進並持有發票,原告應該追究批發商的侵權責任。
主審法官在開庭前去批發市場尋找過這名批發商,但這家批發點已經人去樓空。
一、作為銷售者,應當明確銷售的貨物具有合法正規的途徑和明確指出貨物的來源,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進貨單、支付憑證等等。
二、對明顯侵權的商品,作為銷售者要起到起碼的甄別義務。例如侵權商品無正規廠家或三無產品等明顯沒有獲得正規授權的商品,那麼無論進貨渠道,都不構成合法來源抗辯。
三、權利人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或已向銷售者提出警告,或法院已經證明了銷售商品為侵權商品,那麼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接到侵權人警告或法院通知後不停止銷售侵權商品,也不構成合法來源抗辯。
而此案中被告銷售的玩具是一個明顯的三無產品,沒有標註生產廠家等必要信息,遂不構成合法來源抗辯。
最終,該案其中兩被告於7月31日調解,分別調解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元、7000元,另一位被告於8月6日判決賠償金額9000元。
小楊等三位商家也紛紛感嘆因為自己的不懂法及進貨時的不謹慎,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同時也造成了自己的損失,真是得不償失!
可能很多人會打心裡同情作為被告的商販,就賣幾十元的玩具,居然惹上智慧財產權官司,賠了一大筆錢。
可是,如果換位思考一下,自己經過各種努力才獲得一個受大眾認可的專利或者品牌形象,他人未經授權就隨意拿來賺取利益,你又該作何反應?
近年來,超市、便利店等中小經營者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頻發,主要原因是經營者們的智慧財產權意識不強,甚至有的經營者存在認為銷售侵犯智慧財產權商品不構成違法行為。
針對該類情況,廣大商戶要在日常經營的過程中加強法律意識與防範意識,在進貨的時候提高警惕,對供貨方的營業執照、銷售資質及所購貨品進行仔細核對,並保留進貨票據等相關材料以備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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