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關係,加班對我們來說是常事。只要能化解你們的矛盾,加點班值了
日前,廣西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該案在法官的傾心調解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2015年6月20日,原告盧某成駕駛一輛摩託車搭載李某歡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省道327線1公裡路口,該車在左轉彎往東方向駛入公路時,與沿省道327線自東往西方向行駛由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該起事故造成盧某成、李某歡受傷,兩輛車受到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後,被告李某墊付了原告盧某成住院治療時花費的醫療費21553元。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盧某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歡不承擔事故的責任。
收到事故認定書之後,盧某成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認為李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賠償盧某成因事故引發的全部損失。與此同時,李某收到事故認定書之後立即停止墊付盧某成的醫療費用,認為盧某成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並要求原告盧某成返還已墊付的醫療費以及承擔因事故造成的車輛修理費。
之後,盧某成將李某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山支公司訴至八步區法院。
2016年3月30日下午,八步區法院交通法庭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根據爭議的焦點,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雙方通過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對各自主張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進行充分的辯論。然而,由於原被告雙方各自主張的賠償責任意見不一、分歧大。當天,經過近兩個半小時的庭審,已臨近下班,此時天色已漸漸暗下。為了調解好雙方矛盾,儘快把事情解決好,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法官決定利用加班時間,在休庭時採用「背對背」的調解方法,分別對原告盧某成、被告李某以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山支公司進行釋法析理。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從情理、法理和事理等多角度分析利弊,耐心地與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
當天晚上8點,在法官的傾力調解下,該案三方當事人之間終於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山支公司一次性給付原告盧某成93678元;原告盧某成返還被告李某墊付的醫療費21553元,並賠償被告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修理費12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