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因合同中租賃期限的日期修改痕跡就起租日產生了爭議。因雙方矛盾激烈、各執一詞,經派出所多次調解,未能有效解決。
當事人訴至我院,法官全面掌握案情後發現,原來雙方爭執不斷的根本原因在於原告認為被告不誠信。被告籤訂合同後隨即開始裝修改造,一直經營至今,原告認為其有繼續使用標的物的需求,雙方打的是一個「生氣官司」。如果按一般的法律程序,當事人將面臨舉證、鑑定、評估等更長的訴訟時間。法官選擇盡力調解,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通過5次當面調解、多次電話溝通,通過「背靠背」「面對面」等調解方法,為當事人分析案情,釋明法理。同時,考慮到雙方放棄了爭議較大的合同起租日「修改痕跡」鑑定,且該日期只影響一個月的租金。法官果斷抓準時機,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最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被告支付半月租金作為商鋪佔有使用費,原告則放棄另外半月的租金。近日,陳家橋法庭法官張煜收到了當事人送來的一面錦旗,錦旗上印著:
「懷愛民之心,辦利民之事」
這面錦旗充分肯定了我院法官細心辦案、耐心調解、司法為民的工作作風,展現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與感謝。
它將激勵著我院幹警不忘初心、認真履職,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